词条 | 备明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备明器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丧葬礼仪之一。即完备用于随葬的物品,这些物品称为明器。包括死者生前曾用过的器物及专为随葬而制作的象征性器物。从新石器时代开始,明器在历代墓葬中均有发现。夏商时期,明器制度正式形成,当时的明器一般为青铜礼器和陶器。西周时,明器中的铜礼器的组合发生较大变化,食器增多,酒器减少,而且形成了以鼎、簋配套组合的定规:鼎为一、三、五、七、九五个奇数等级,簋为二、四、六、八四个偶数等级。同时西周的用鼎制定也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等级秩序,大体上分为五等:①九鼎系天子所用,所盛肉食为牛、羊、豕、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九种,称为太牢。②七鼎为诸侯所用,所盛肉食为牛、羊、豕、鱼、腊、肠胃、肤七种,亦称太牢。③五鼎为大夫所用,所盛肉食为羊、豕、鱼、腊、肤五种,称少牢。④三鼎为士所用,盛豚、鱼、腊或羊、豕、鱼,也称少牢。⑤一鼎为士一级使用,所盛肉食为豚,即小猪。战国后,明器制度发生明显变化,一般用成组的陶质仿铜礼器和生活用器中的陶质灯、小壶、鉴等明器随葬。汉代墓中青铜器(礼器)数量减少,而仿制的铜器的漆制、陶质礼器在随葬品中增加,礼器的组合也出现了有名无实、不拘一格的变化。魏晋时期铜器罕见、漆器减少,瓷制明器大量增加,并且融合了一些少数民族的特点。唐宋时明器制度已经完善和定型,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唐代规定: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五十舁;五品以上六十事,三十舁;九品以上四十事,十舁,用瓦木为之。五代明器制度为: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不得过二尺五寸;五品以上明器六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不得过一尺余。宋代规定:五品、六品明器三十事,共八床;七品常参官,二十事,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十五事,五床;庶人十二事,二床。宋代后纸质和木质明器盛行。元、明、清时明器制度与唐、宋时大体上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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