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理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理寺分类:【传统文化】 官署名。主管刑狱。夏代的司法官称“士”或“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周称司寇。春秋时楚国称“廷理”,有的国家称“大理”。秦、汉刑狱由廷尉主管,汉景帝时曾改称大理,旋复旧称。北齐时将古代官名改为官署名,创设大理寺,作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机构。以后除元代外,历代皆沿置。其正副长为大理寺卿、少卿。唐代曾一度更名为详刑寺、司刑等,但终以大理寺为定例。唐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地方死刑疑案也有重审之权。大理寺对徒刑、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须直接奏请皇帝批准后方能生效。宋代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明代审判工作转为刑部,但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罪犯连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对于流刑以下案件,大理寺如同意,则允准刑部具奏行刑,否则可以驳回更审。对于死刑案件,刑部审理和大理寺复核后须秦请皇帝批准。大理寺还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案件。清代刑部职权扩大,流刑以下罪可以自行结案,凡不应会审之案,大理寺无权过问。因而清代大理寺的职权较之明代大为缩小,主要是在会审时参与对死刑案件的审核。清末(1906年)改称大理院。 别称“棘寺”、“法寺”。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北宋前期,以朝官1或2员判寺事。另设权少卿1员,以朝官充任;详断官8员,以京官充任,法直官2员;以幕府、州县官充任。职掌判决天下所奏狱案。无刑狱机构,不治狱事。元丰元年(1078),神宗因开封府狱案繁多,诏置大理寺狱,恢复唐制,京师百司之狱归断于大理寺。元丰改官制,置卿1员,少卿2员,正2员,推丞4员,断丞6员,司直6员,评事12员。职始分左右两部:左断刑,掌判决天下疑案和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掌决断京师百司狱案、皇帝诏狱及追究官物。凡狱案当审议者,报刑部。元钓三年(1088)罢右治狱。绍圣二年(1095)复置。太宗时,定大理寺决断天下奏案期限,大事25日,中事20日,小事10日。后又改为大事24日,中事17日,小事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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