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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计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大计

分类:【传统文化】

明清考核外官的制度。明代规定地方州县外官由地方布政使司主持,每3年册报吏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升迁或罢免。清因其制,每3年进行1次,由州、县上至府、道、司,层层考核下属的优劣,上报督、抚,由督、抚核实后,记载结果并装订成册,送交吏部最后复核。按成绩分卓异、供职、劣者三类。卓异者经引见后加一级,回任候升迁。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其处分与京官相同。不在举劾之列者称为平等。

①西周考绩制度。《周礼?天官冢宰》:“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②清对地方官的考课制度。清沿明外察之法,三年对地方官员考课一次,于寅、巳、申、亥年进行。除总督、巡抚以外的所有外官一律按大计形式铨考。其程序为:先由藩、臬、道、府察其属贤否,申报督抚;督抚审核后报送吏部和都察院。大计形式有两种,一为考题,二为会核。大计考课的等第有“卓异”与“供职”两等。按《大清会典》规定,凡“如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银米,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等,均属“卓异”之列;凡无功无过,政绩平平者,为所谓“供职”。《清史稿》卷一百十一:“大计举劾注考,例由州、县正官申送本府、道考核;教官由学道,盐政官由该正官考核:转呈布、按复考,督、抚核定,咨达部、院。”光绪十三年(1887年)对大计内容作了较大变更。大计依“四格六法”为考绩标准,对于应考外官,均作出奖惩。凡大计卓异的官员,注册记录以备晋升和派遣。奖赏方式大致为“引见”、“升官、晋级或加俸”、“入旗或改旗”、“赏赐衣物,或赐匾、赐字,建立专祠”、“封赠上代,荫及子孙”。处分方式有“罚俸”、“降级留用”、“革职”等。

清代考核满、汉官员的重要制度之一。具体做法是:每隔3年,由州、县、府、道、司,依照“四格”、“八法”(后改为“六法”)之标准,逐级考核所属官员1次。然后将情况汇总由督抚审定,呈送吏部。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奖惩,优升劣降,违法者惩处。此制度始于1647年,20年后康熙帝决定停“大计”,专行“考满”,1725年又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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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8: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