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互换批准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互换批准书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双边条约常在最后条款中明文规定,“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需按各国的宪法程序进行,并由批准机关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批准书 (外交部长副署)。批准书是严肃的文件,表示一国正式同意本国代表所签的条约,宣告予以遵守。内容可简可繁,有的列入条约全文,有的只载明条约的名称、序言、日期和签字代表名字等。批准书的交换通常记载在一个会议录,也由双方代表签字,甚至专门签定互换批准书的议定书,确认双方的批准书均属妥善。互换批准书后,条约才正式生效。按对等原则,条约如在甲方首都签字,批准书则在乙方首都交换。如《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字,于同年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批准书,并从该日起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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