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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奴隶制国家监察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奴隶制国家监察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奴隶制国家对官吏进行监督和考察的规定。伴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商末周初的国家机构建置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各级职官形成了独立的官吏阶层。由于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对职官素质的考察与鉴识相应提出了新的要求。西周初年出现了记事、赞书和考察经济效益的要会官吏,负责对命官的职守考察。西周末期,出现小宰,宰夫或御史的专职监察官员,分属于天官冢宰及春官部宗伯所辖。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察。”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周礼?天官冢宰》)“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周礼?春官宗伯》)两者虽都负有监察使命,而以小宰为主。御史实际上仅负责考察“凡数”,即检察税收,以此确定官吏的政绩。春秋战国沿置御史,但主要负责记事和考绩,故被称作记事官或记言官。宰夫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即按照治法考核百官的政绩,根据官刑监察并惩治官吏中的不法行为。这种考核政绩、监察法纪和依法论处相一致的规定,是奴隶制时期职官法纪监察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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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