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奸污罚锾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奸污罚锾律分类:【地域文化】 藏族对与他人配偶私通者科以罚金的法律。古代法律12条、15条和16条等几部重要法典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藏王松赞干布时期规定,奸淫者断其肢体并流放异地,这应理解为对与王后、官妃、手印母和明妃奸淫者的处置方法。以后的法律规定,若下等人与上等人之妻女通奸,则赔黄金2―3两,因奸而谋害女方之夫未遂者须赔命价的1/4,并赔偿以茶叶为主的7件财物。同等级间奸淫则要赔谋害费等2―3两黄金,以及服装等5件或7件财物。如果女人主动勾引男人所致,则赔黄金1两,另加绸缎等3件财物,不立谋害罪名。若有僧尼奸淫,则按寺规处理。若有女人勾引邻居有妇之夫,则视情节判处女人以中型砖茶为主的7件或以茶碗为主的5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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