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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代僧官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宋代僧官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为管理佛教事务而设置官吏、机构的制度。与印度佛教教团实行自治、无官职之制不同,中国佛教多受政府控制和利用。僧官之设始于北魏前期和后秦,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唯僧官的职位名称随朝代递嬗而迭有变更。其任务是:编制僧尼户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额,发放度牒,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与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事件。

宋代僧官制度沿用唐制,有所创新。宋初,僧尼隶于功德使,由开封府尹领掌,下设左右街僧录司分掌事务。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废功德使,移交鸿胪寺管辖。宋代体制,宗教事务的政令出于礼部祠部郎官,礼部祠部郎中掌天下宫观寺院、佛道典籍、寺院道释名数及颁发度牒等;具体事务由鸿胪寺及有关附属机构统辖,“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三、五》)。又于西京河南府亦设置僧录司。南宋,鸿胪寺并入礼部,佛教事务由礼部祠部郎官统一掌理。地方僧官继承唐代制度,于各州设管内僧正一名,下配置副僧正和僧判。其后,温州、杭州、台州、湖州、处州、明州等地区在僧正之上再设置都僧正。此外,五台山仿唐代十寺僧长制而于太平兴国五年(980)在真容院里设置十寺僧正司。据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记载,天台山则置有都僧正、副僧正、僧司等僧官。参见“功德使”、“左右街僧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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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