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代赋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宋代赋税分类:【传统文化】 宋代赋税苛重,名目繁多,主要有两税、身丁钱、商税、屋税、地税、茶盐酒税及各色苛捐杂税。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其实,宋代还增造出许多前代所没有的相当苛刻的各色杂税。 两税 宋承唐制,两税仍是国家向全体主户,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土地税,即所谓“民田之赋”。两税分夏税和秋税,夏税一般五月上、中旬起纳,后改为六月一日起纳,七月中旬至八月初纳毕;秋税一般九月初起纳,后改为十月一日起纳,至十二月初纳毕。征纳之物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谷类包括粟、稻、麦、黍、菽等,帛类包括罗、绫、绢、纱、绞、、丝、绵、布葛等,金铁类包括金、银、铜、铁、货币等,物产包括六畜、茶盐、齿革、翎毛、竹木、麻、草、果、药、油、纸、薪、炭、漆、蜡等,其种类之繁夥,几乎无所不包。一般来说,夏税以丝绵、丝织品、大小麦、货币等为主,秋税以稻、粟、豆类、草等为主。南北各地的物产不同,税物的品种也多有差别。 “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此所谓什一税,是宋代两税税率的大致平均数,以作为天下之通法。但各地又都依土地的肥瘠,将其税额分成若干等级,许多地区分上中下三等,谓三则法,也有分二等、五等、九等者。每亩税粮由几升至几斗不等,税钱也由几文至几十文不等。宋代300年间,曾几次大规模重定两税,如北宋前期的检田均税,熙宁、元丰年间的方田均税法,高宗时期的经界法,南宋晚期的推排法等。而局部地区的重定税额,也无法统计。重定两税的结果,往往是加重税额。 在纳税前两个月,官府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由子”之类的通知单,上面开列本户的应纳数额。人户缴纳毕,官府再发“税钞”,或称“钞旁”,上面盖印,以作纳毕的凭证。钞印各个仓库各不相同,且只行用一次,收税毕即由官员亲自监督毁印,以防伪冒。以熙宁十年(1077)为例,全国的两税收入主要如下:银约6万余两,钱550余万贯,粮食1,800万石,布帛260余万匹,丝绵580余万两,草1,600余万束等。 除个别地方外,一般而言,两税额并不算重,但是官府却以各种名义加税,其名目之多,搜括之细,都是空前的,从而使两税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加税主要有: 沿纳 源自唐末五代,由当时两税的各种临时加派的税目逐渐固定下来而形成。宋统一后,大多沿袭下来,统称沿纳,亦称为“杂变”,计有农具钱、纸笔钱、牛皮钱、盐钱、曲钱、鞋钱、公用钱米等十余项,其中尤以“加耗”为普遍,某些征敛比五代时还苛刻。 支移和脚钱 为了应付军需或以有余补不足,官府规定两税不在本地交纳,而由税户输至较远的指定地点交纳,称支移。支移的路程一般从一百里至三百里,以户等高下而定。在战争期间,要求远程支移,以至有往返千余里的。可见支移实际上是赋税与劳役结合的两税额外负担。若非战争紧迫急需,允许税户纳脚钱以免支移,脚钱也按户等征收。这样,脚钱就成为两税事实上的加税,且不断加重。随着时间推移,脚钱甚至逐渐变成与支移无关的固定附加税,一些地区税户既纳脚钱,仍需支移。 折变 官府根据一时所需,把原税物折变成其它钱物而向税户收取。按规定折变时应以中价平估,使其价值相当。实际上,官府却往往增取其值,有时还玩弄反复纽折之手段,如应纳现钱,折成绸绢,又以绸绢折成丝绵,复以丝绵折回现钱,这样来回折变后,比原来税额已陡增数倍以上。 预借 即官府向税户提前征收两税。北宋末年,已有前期括借民间两税的情况,南宋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当时法律虽有明文禁止,但实际上禁而不止。有的地区增借几分税额,有的地方预借二三年之税物,有的甚至预借六年、七年后之两税,致使税户倾家荡产。 其他较常见的两税加税,还有义仓、合零就整、大斗与大斛、重催、呈样、斗面与斛面等数十种名目和手段,实不可胜数。有的地区加税甚至不讲任何名目,强行征取。由于官府不择手段地搜括与掠夺,单两税就已使税户不堪重负。遇灾荒年景,虽可根据灾情分成酌减,然而要取得官府的减免,实在是很不容易的。 身丁钱 宋代沿袭五代旧制所收取的丁口之赋。男子年二十至五十九为丁,人户不分主、客,每年均须按丁数输纳钱米。主要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地区征收,税额各地不同,或为数百文钱,或为数斗粮。福州身丁钱岁入达2万余贯,逾夏税钱币收入的三倍。两广每丁纳钱数百且输米一石,为最重。大中祥符四年(1011),诏免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身丁钱,岁凡45万余贯。但有些地区改征丁米,而两浙虽免除身丁钱,却仍保留丁盐钱,几经演变又回称身丁钱。南宋时期,身丁钱的收取仍很普遍,后来湖南、两浙诸地陆续免除,而广南诸州却一直保留至南宋末,甚至年才十二三,身末成丁,便行科纳,称“挂丁钱”。 商税 分住税和过税两类,住税为贸易税,过税为流通税,税率分别为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以现钱交纳,或准许以货物抵当,或以实物抽解纳税。京城设商税院,各州、县及较大的市、镇设税务,朝廷委派监官管理。税额千贯以下的乡村草市,实行“买扑法”,即由当地豪户、商人包税,再任其收取土产交易税,称“人户买扑土产税场”。官府在税务和交通要道上公布商税则例,列出各应纳税的货品及其税钱数。商旅纳税毕,由税务发给税引,记载其货物品种、数量、起发点与住卖地、纳税时限等内容。也时或有各种附加税,如市例钱等,名色不少。商税虽属国家税收,但多留作地方经费,故有的地方往往私增多取,税吏也时常勒索商人,以至于有些地方税务被人称为“法场”。宋代商业发展迅速,但各地并不平衡,所以商税之入各地相差较大。全国商税年收入一般在数百万贯,庆历中达1,900余万贯,在宋代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 地税、屋税 统称“城郭之赋”,由城镇坊郭户负担。地税又称地基钱、地课钱、白地钱,凡是坊郭户的店宅地基,都须交纳地税。许多城镇把宅地分成数等,以丈尺计算面积,再按等级高低定税,由店宅务(或楼店务)负责催缴。如南宋庆元府(治今浙江宁波)开庆元年(1259),年收地税钱1,3000余贯。店宅务、国子监等官府机构所占的国家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经营者,也要纳官地钱。屋税又称宅税,即对坊郭户征收的房产税。各类房屋分等级、品类而定税额,然无定制。如河北路屋税分十等;应天府(治今河南商丘县)年收屋税5,000余贯,而有的地区却无此税。北宋后期,城镇一些民房建造侵占了街道,要交纳“侵街房廊钱”。官府还对城镇商人店铺、质库的流动资产估算营运钱,据以划分户等和摊派其他赋税。营运钱的估算由于缺乏固定标准,官府可乘机骚扰。 茶、盐、酒税 宋代禁榷专卖的物资,还有香、矾、铜、铁多种,而税收以此三项为最。茶税包括:榷茶地区官府专卖茶叶的利润和征收茶商的茶引、交引钱等,不榷茶地区征收茶园户的租税和茶商的贸易税。盐税包括:官府直接生产、专卖的利润和征收井户、亭户等各类盐户的租税,及收取盐商间接专卖的盐钞、盐引钱。酒税包括:官营曲院、酒务、酒库的利润和向各类酒户、拍户征收的税钱,买扑坊场钱,及向不榷酒地区民户征收的酒税(又称“万户酒”)、曲引钱等。茶税年收入一般二三百万贯。盐利年收入数百万贯不等,庆历中达七百多万贯,而南宋绍兴末竟达二千一百余万贯。酒税年收入亦为数百万贯,庆历中达一千七百多万贯。宋代商税加上茶、盐、酒等禁榷专卖收入,已开始超过农业两税的岁入,它是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一大转变。 经总制钱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始于宣和四年(1122),系经制使陈遘所创,故名。南宋固定其名色,主要有:权添卖酒钱、量添卖糟钱、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官员等请俸头子钱、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总制钱始于绍兴五年(1135),时参知政事孟庾提领措置财用,设总制司,创此钱,故名。其名色更为细微,计有:转运司移用钱、勘谷朱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典卖田宅牛畜等印契钱、进献贴纳钱、常平司七分钱、茶盐司袋息钱等。经总制钱名色共有五十余项,一部分属于旧目增税,一部分属于向地方征调的某些财政专款,一部分便是新创的杂税,成为南宋中央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多用以助军费。由于经总制钱岁无常入而有常额,为完成数额,官府往往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民间大受其害。 和买与折帛钱 所谓和买,原意为两相情愿的公平交易,宋时多指预买绢帛。宋初,官府于春季向民间预买丝麻产品,预支和买本钱予民,以解春季民困,民于秋后以丝麻产品随两税纳官。后来各地开始减克或拖欠和买本钱,或折支盐等杂物。到北宋末至南宋初,绢帛之数尚存而和买本钱不复支予,和买绢帛实际上成为一项新增的定额税目,按照户等进行摊派,不少地区的和买额甚至超过夏税款。其他如和籴粮草之类,也与和买绢帛一样演变为税额。南宋初,又要求两浙路把夏税绢帛与和买绢帛全部折成钱币交纳,称折帛钱。后又按上供布帛一半折钱的比例,推行于各路。有些地区官吏不但把绢帛的折钱数定得很高,甚至强迫民户折银输纳等。据绍兴后期统计,东南折帛钱岁入达600万贯左右。 科配 宋代没有固定时间、品种和数额的临时性赋税,统称“科配”,又称“科敷”、“科率”。北宋初期,科配大多是城镇坊郭户的负担。官府向坊郭户低价甚至无偿科买物品,高价配卖物品,也是变相科配,往往通过工商业的同行组织“行”进行摊派。神宗熙宁时,开封肉行请求交纳免行钱,不再向官府供肉。诏令行户按收入多寡纳免行钱,免除科配。但免行钱过重,又往往分配不均,甚至有既纳免行钱又不免科配的情况。北宋中期以后,科配又逐渐推广到乡村,而夫役、差役、和买、和籴之类乡村赋役又扩大到城镇,许多税目要城乡共同负担。北宋后期,曾规定品官占田在一定数额之内,可免科配,南宋又取消这个规定。科配原则上按户等摊派,也有按田亩多少分摊的,一般限于上户。而官户和上户常将科配转嫁给贫民下户。 月桩钱和版帐钱 这是南宋为筹措军费而新增的杂税。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令江南东路每月存桩并发送十万贯钱给朝廷,以供军费。后又推行于两浙、湖南诸路。月桩钱原从上供、经制等钱中支出,是朝廷向地方征调财赋的一个项目,但地方不足以应付十之二三,无从桩办,便只能巧立名目,如曲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临时措画,横征于民。版帐钱始于南宋初,多是无窠名而“凿空取办”的无名之敛,即使有窠名,也是“非法妄取”,如征收税粮,耗剩之外再加耗剩;交纳钱帛,糜费之外再出糜费;田产尚未成交,即付田契,令出钱“寄纳”;其余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之类,不可遍举。月桩钱和版帐钱对民间的搜括无所不至,两浙路、江南路等东南地区受害最重。 宋代征收赋税可谓头会箕敛,且不断有所增加,以至于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再加上形势品官之户常常利用权势转嫁负担于贫下户,揽户、胥吏趁机敲诈勒索、从中渔利,广大中下民户生活在难以忍受的重负之下。宋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为赋税收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是统治阶级的过度搜括,使赋税的增加超过了经济的增长,因而阻碍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激化了社会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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