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客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客民分类:【传统文化】 简称“客”。古时非当地籍贯而寄寓当地的外来依附者。客民在不同朝代所处身份地位不同,名称也不同。战国时有宾萌、宾客、食客、门下客等称谓,汉代以后称客民、宾客、私客、奴客等。战国秦汉时的宾客,是寄食于贵族豪门的门客。他们由主人供养,为主人尽力,受主人礼遇,地位较高。贵族官僚也借招募客民,张树势力。《韩非子?内储说上》:“中山之相乐池以车百乘使赵,选其客之有智能者以为将行。”《史记?魏公子列传》:“诸侯以公子贤,多客,不敢加兵谋魏十余年。”《汉书?灌夫传》载:“食客数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西汉中期以后,客民中大多数人为生活所迫,投靠于世家豪族、大户门下,成为一种依附人口。宾客也成为逃避徭役而沦为主人私属的依附农民的一种称谓。《后汉书?马援传》载:“宾客多归附(马援),遂役属数百家。”“诏武威太守,令悉还金城客民,归者三千余口,使各反旧邑。”客民地位与奴隶相近,但略高于奴,奴、客常并称。《汉书?尹翁归传》:“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魏晋南北朝时期,客是对依附农民的统称,包括衣食客、佃客、典计客、浮客等。汉末三国初,客既受大族庇护,又为国家编户,未经允许复除者,仍需向国家服役纳税。三国以后,客与私人的依附关系建立,是主人的私属。西晋政府颁布按官品荫人为佃客、衣食客的法令,明确了客的私属地位和与主人的依附关系。东晋南朝时,私客得到发展,晋元帝颁布给客制度,客皆注家籍,皆无课役。南北朝时期,非法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并不入其家籍的浮客为数甚众。隋高锴建输籍之法,轻其税,使浮客归为编户。至唐代,户籍中设有主户、客户的名目,使战乱和重税造成的大量客民收入国家户籍。但作为私属的庄客、奴客仍有相当数量。宋户口统计中的主、客户,已不是依据土著或客籍,而是以土地等资产的有无来区分。宋末以后的政府户籍中,不再有客户名称。但佃客、客民等称谓,一直延续到近代。佃客获国家编户的地位;客民专称寄居本地的外地人。《清史稿?食货志一》载:“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清夏燮《中西纪事?五口衅端》载:“其首刘丽川者,粤东寄居在沪之客民也。”详见“私客”条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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