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族与家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族与家庭分类:【中国民俗】 过去,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家庭是以父亲―丈夫为核心的家长制家庭,家庭中的一切事务由父亲、丈夫支配。妇女一般无权过问和处理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新型的家庭关系逐步形成。现代的家庭都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有夫妇一代家庭、双亲子女两代家庭,也有祖孙三代的家庭,甚至有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 维吾尔族家庭(艾里肯摄) 维吾尔族家庭一般包括祖孙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多子女的家庭中,儿子长大成婚后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但父母通常要留下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在维吾尔族家庭中丈夫死后,丈夫的兄弟不能续婚,即不能娶弟媳或嫂子为妻,妻子有权回娘家居住或改嫁他人,公婆无权干涉。如要改嫁他人,需要按伊斯兰教的规定,等够100天,这主要是看她有无身孕。妻子死后,为了维系亲属关系,尤其是为了照顾、抚养子女,丈夫可以娶妻子的姐姐或妹妹为妻。 哈萨克族的家庭多为小家庭。哈萨克族长期从事畜牧业,在牧区,房屋大部分都以易于拆卸、搬迁的毡房为主。男子成婚后,分得一部分财产,在父母毡房旁另立毡房,独立生活。也可以分开居住,但随父母一同吃饭、生活。搭不起新毡房的家庭,儿子成婚后暂时与父母同住一个毡房,儿子和媳妇的铺位要用幔帐与家中其他人的铺位隔开,待有条件后再另立毡房。 过去,在传统的哈萨克族家庭中,封建宗法风气比较浓厚,夫妻地位不平等。男性家长享有主宰家庭的权力,家庭中的重大事务由男性决断,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只是在家内事务和儿女婚姻问题上才征求妻子的意见。妇女受着族权、夫权和教权的多重压迫,尤其是儿媳妇的地位很低。媳妇不得直呼公公、婆婆以及丈夫兄弟姐妹的名字,必须以尊称来称呼他们,而且一进家门,就要肩负起沉重的家务劳动。 1949年以前,哈萨克族家庭中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按伊斯兰教的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多妻制现象大部分出现在部落头目和牧主家庭中,少部分存在于贫穷家庭中。贫穷家庭中的多妻制很多是由于“安明格尔”制度形成的。按照“安明格尔”制度,丈夫死后,妻子要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没有兄弟,死者的男性亲属或本氏族的人也可以娶亡者之妻。“安明格尔”制度在哈萨克族的传统习俗中很严格。在传统的哈萨克族家庭中,如果大老婆不生育,或只生女孩时,允许丈夫娶小老婆。一般都是大老婆主动为丈夫选妾,并操办婚事。小老婆进门以后,要听大老婆的管教。妻妾多在一起生活,也有另立锅灶分居的。但有的王公贵族和富人,依仗权势不经大老婆同意就任意娶妾,这样大老婆就带着自己的儿女另居。 哈萨克族的每一个家族成员不仅有抚养本家族孤儿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收养其他氏族部落孤儿的义务。养父母对待养子与亲生儿子一样,要给他成家,并分给遗产。养子、养女不受任何歧视。 乌孜别克族的家庭,一般不超过祖孙三代人,而且三代人在一起生活的为数不多,四世、五世同堂的几乎没有。儿子成婚以后,父母就让他们分离出去,建立自己的家庭。在牧区,子女和父母分居以后,就在父母毡房旁边另支一顶毡房,但和父母一起劳动,也常在父母家中吃饭。乌孜别克族还有招婿入赘的习俗。女方父母把赘婿视为亲生儿子。一般男子娶妻要花一大笔彩礼钱,而赘婿则不用出彩礼,成亲时也由女方家负责宴请亲朋。 塔塔尔族的家庭一般只有四五口人。青年男女到经济独立时才结婚,婚后就同父母分居,像其他的民族那样几代人住在一起的大家庭是很少见的。1949年以前,虽然同其他民族一样,家庭中的男性长辈是家长,但由于受原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苏联的直接影响,与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相比,塔塔尔族妇女多少能参加一些社会活动。 塔吉克族传统的家庭形式是家长制的大家庭。父亲在世时,儿子们很少分家单过,否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有女无子的家庭,往往招婿入赘。不少家庭三世同堂,有的甚至四世同堂,形成一个个家族。至今塔吉克族的许多家庭仍然保持着大家庭的结构,家庭规模在新疆各民族中最大。塔吉克族的这种家庭结构的形成与其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环境、生产方式等密切相关。塔吉克族人长期生活在高寒山区,环境艰苦,一夫一妻的小家庭难以克服风雪严寒和资源贫乏等困难。同时历代统治者在这一地区按户摊派捐税和徭役,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不能分门立户。另外,长期以来,塔吉克族人以户为生产单位,从事牧业、农业生产,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庭必须有较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才能够进行多种经营。这些原因促成了塔吉克族大家庭的逐渐形成和长期存在。塔吉克族的大家庭一般包含几个小家庭,家长有时以小家庭为单位分派任务。如果一个小家庭被分配去放牧,这个小家庭就长年在牧场放养牲畜,他们的生活用品由大家庭按期供给,自己没有私自处理牲畜和畜产品的权力。这种生产上相互依赖的关系维系着家庭的稳定,使家庭成员和睦相处,分工协作,维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柯尔克孜族家庭(艾里肯摄) 柯尔克孜族的家庭一般由祖孙三代直系亲属组成。已婚的儿子多不分居,多子女的家庭也有分居的。父母和幼子生活在一起,父亲死后,遗产基本上由幼子继承。其他儿子结婚时可获得一份财产,另立毡房。 卫拉特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儿女成家后要另立门户,与父母分居。传统家庭基本上是以一个蒙古包为单位(人口少的也有两个)。有个别家庭人口少,儿子成家时由于贫穷置不起新毡房,只好同父母住一个毡房,这样一个家庭就包括三代人,上至祖父,下至孙子。儿子成家另立门户,也是在父亲的毡房附近,仍属同一阿吾勒(小牧村)、同一爱玛克(部族)。这种古俗在卫拉特蒙古族中一直保持到20世纪初。蒙古族有招婿入赘的习俗,赘婿享有财产继承权。舅舅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在重大问题上要征求舅舅的意见。 俄罗斯族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传统的俄罗斯族家庭是三世同堂。儿子结婚以后,大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俄罗斯族没有多子多福的落后观念,一般不要太多的孩子,生过两三胎后,就不再生育,所以家庭规模不大。1949年以后,俄罗斯族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父母一般都有工作,儿子结婚以后便自立门户。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小家庭成为普遍形式,除了父母年老需要照顾外,一般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锡伯族家庭规模的大小,因地而异,在城市以父子两代一起居住者多见,三代同堂者较少;农村则三代同堂,甚至四代、五代同堂的都有。传统家庭中,有多子多福的观念,儿女越多,辈数越多,越被认为家庭兴旺发达。父母在世时,儿子们不能分家。现在,一般儿子结婚后与父母同住,等弟弟结婚后,便另立门户。锡伯族有招赘婿的习俗,通常是因为家中无子或儿子幼小家里需要劳动力,也有因为男方家里贫穷拿不出彩礼的。如果是后者,赘婿在女方家劳动3~5年,便可带领妻小另立门户,所生子女随父姓。如果女方父母无子嗣,赘婿对他们有养老送终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锡伯族有“人之源是舅舅”的谚语,在锡伯族家庭中,舅舅拥有与父亲同等的权力,一旦家里有重要的事情,就请他来商议。例如婚丧之事,要他作一部分主。按照传统习惯,女儿一旦出嫁,一般对家里的事务不得插手,因为她已出嫁外姓,所以有手艺的人家宁愿把手艺传给儿媳,也不传给女儿。幼子往往最受器重,多数父母同幼子安度晚年,并由他继承原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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