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族组织结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族组织结构分类:【中国民俗】 家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按昭穆世次组织起来的,它的组织细胞是家庭。由于人口数量、社会地位和所在层次及职务的不同,家族(宗族)的结构也不尽相同。家族(宗族)的中层组织是“房”,或曰“门”、“支”。每个家族(宗族)中层组织数目不定,每个中层组织包括的个体家庭数目有多有少。一般是族下按血缘亲疏分若干分房,分房有数个至数十个家庭。 从纵的方面看,自家众而家长,而房长,而宗子或族长,如竹之节,树之枝,从下至上,等级森严,没有丝毫的“僭差”。从横的方面看,则有嫡房、庶房、强房、弱房之分。 家族(宗族)最高领袖是宗子或族长。《桐城刘氏家谱》卷一《家规》明确规定:“族代传世远,子姓益繁,繁则难为整齐。故必择宗子以主家政,使千万人有所宗法,举家大事,咸属主理。然必才德兼优,始克胜任,不得以大宗限焉。”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二《宗子议》载,宗子者,“谱系之骨干也”,“上奉祖考,下一宗族,当教之养之,使主祭祀”。宗子是周代宗法制的产物,意为大宗的嫡长子。对大宗来说,他是家长,对群小宗来说,他是族长。由于当时宗法制度和封建制连为一体,宗子可以继承爵位,主持始祖庙的祭祀,作为祖宗代言人,是一族的精神领袖,而且集宗族立法、司法、行政、财务等一切权力于一身。但是,宗子制有种种弊病。因此,徽州宗族绝大多数都没宗子而设有族长。没有设宗子的宗族,由族长集两任于一身,既代祖宗立言行事,又统管全族事务。由于村落和族姓相连,往往族长又兼村落首领。 任族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辈高、年长、德高望重、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族人的能力。大部分族长都是乡绅。族长的产生不完全是依靠辈行和年龄,而是“择合族所共服者公举之”。族长之下,还设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礼仪、财务、教化等方面的事务。族长在祭祀祖先时担任主祭人,代表全族管理族产,还有责任表彰善行,纠正过失,调解族内纠纷。例如,休宁泰塘程氏宗族,在族长之下,便“立司礼一人,以有文者为主,俾相族人吉凶之礼;立典事一人,以有才干者为之,俾相族人之凡役世;择子弟一人为医,以治举族之疾;择有德而文者一人,以为举族之师”,族产财务则由族长与族之富者掌管。 徽州宗族示意图 族长的职责和权力。第一,主持祭祀礼仪(如设宗子,由宗子主祭,族长协祭)。这是宗族活动中最隆重的大典。祭祀时,族长俨然以祖宗化身自视,在堂上高声宣读祖训,族众俯首听命。在祖宗神灵前聚族宴饮时,族长高坐堂上,接受族众“奉觞称寿”和揖拜。《重修古歙许氏宗谱?家规》中说,族长“分莫埘而年莫加,年弥高而德弥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则必禀命焉。此亦宗族之遗意也。有司父母斯民,势分相临而情或不通。凡我族人,知所敬信”。也就是说,族长具有地方父母官所没有的“通”骨肉之“情”的特殊身份。这种特殊身份就是他可以代祖宗立言,替祖宗行事,凌驾于一族之上,具有不可冒犯的权威。 第二,主管族产。各大族都有田地、房屋、林木等族产。族产名义上属于族内公有,但实际上,族产的开销、处理,惟族长的意旨是遵。族长操有发放“周济”贫穷族人,资助族内子弟入学膏火等财权,这是族人不得不听命于他的重要原因。在管理族产中,族长和祠堂经管人借机尽情挥霍,自不待言。例如,举办迎神赛会,演戏,宴饮等,有的还贪污自肥。如,歙县棠樾鲍氏著存堂宗祠的经管人鲍冒从乾隆五十年至五十六年(1785―1791年),又从嘉庆八年至十九年(1803―1814年),先后19年经营族产,但账目却从未做过清理,后来经稽查,才勉强交出存银150两,其贪污多少,无从确算。由于可以从中捞油水,所以族长、祠正被视为肥缺。有的世代相传,把持不放。例如,歙县棠樾鲍丙先之父,从康熙年间起,即“综理西畴宗祠”,以后鲍丙先又继之经管。鲍丙先之子鲍盛棠原攻举子业,有求仕上进之志,但其父“丙先公命经纪祠总,乃一意修宗党,行不复应举”。盛棠之子鲍琮,原也“若志下帷求进取,亦以继总祠事而罢”。鲍丙先四代相继“经纪祠总”,鲍盛堂和鲍琮更不惜放弃举业,表面上是“轻仕宦”,“以祖宗报本为重”,实际上正因为“经祀祠总”可以享受到许多政治和经济特权。总之,操有宗族公产的财权,是族长能够实现族权的物质基础。 第三,旌“善”纠“过”。祭祀、团拜、族食、读谱、讲解乡约等,都是向族众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进行劝“善”惩“过”的好机会。有的祠堂中或设“彰善瘅恶”之匾,或置善过之簿,凡族中有善恶之人,分别书之于上。有的祠堂除“采书于籍毋隐”外,还在祠堂设“嘉善”、“思过”之位,善者、恶者分别就位,族长命赐善者以酒,并“俾少者揖之”;有过者坐在思过席上示众。有过者中如已改正的亦命以酒,以示与有过而不改者相区别。其目的是为了“崇化导民”,使族众改“恶”趋“善”,以“辅相王道所不及”,实则是为了消融族众的反抗意识,要他们甘当统治阶级的顺民。 第四,制定和执行家法宗规。家法宗规是族众行动的准则,它是由族长和乡绅地主共同制定的,然后载之于谱,剞劂成册。谁要是触犯了家法家规,“听族长、房长率子弟以家法从事”。即触犯家法的人要执之于祠堂,由族长惩治。例如“不孝不悌者,众执于祠,切责之,痛责之”,怠慢尊长者,“执而笞之”。惩办的方法是骇人听闻的吊、鞭打、挖眼睛,甚至活埋处死。 第五,处理族内的纠纷。尽管勤加教化,家法严峻,但家族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似是不可避免的。“强欺弱、众暴寡、富吞贫、恃尊凌卑”的现象更是势所难免,族长“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为之处分排解,不致经官。如果秉公无偏,而顽梗者不遵,则鸣之于官处治之”。就是说,经族长判决,还是不服,族长有权送官处治,俨然如基层法官。 第六,控制奴役佃仆。旧时,依附于祠堂的佃仆数量不少,他们名义上隶属于整个宗族,但因族长是一族之主,当然要受其驱使奴役。例如,出入为之抬轿,或被呼至家里服役等。族长可以代表宗族惩治佃仆。明代隆庆年间(1567―1572年),祁门文堂陈氏宗族把“散居山谷”的小户(即佃仆)“编立甲长,该甲人丁许令甲长约束”。每月初一清晨,甲长要前来汇报佃仆的表现,凡有不服约束者,予以“重究”,而甲长不依时汇报者“酌罚不恕”。 凡此种种,说明族长犹如家长一样,具有统御一家、擅专一族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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