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规家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规家法分类:【中国民俗】 福建是宋代理学的发源地,历来深受传统理学的影响。长期以来,各地民间的家规家法大都体现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下的忠孝节义、伦理纲常等礼教思想。如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传统礼教,对封建时代各个时期的家庭都产生很大的影响。至清初,以朱柏庐《朱子家训》(又称《治家格言》)为代表的封建家族传统规训在各地民间曾流传很广,影响很大,许多民间家谱甚至引以为至理名言教育后代。应该承认,这部《家训》如果剔除去封建传统礼教的东西,一些内容在今天也还有可借鉴之处。除此之外,福建民间也不乏类似的警世家训,如清代晋江龙渊《蔡氏族谱》中的《愧怙蔡先生谕家要语》就有“家居积德为珍,一团和气如春,孝悌忠信为本,长幼不失其伦;务令任劳筋骨,方知来处艰辛,少时严维教督,方免长大不仁;勤俭安分守己,定免惹祸啼贫,处世宽容大度,平心责己责人”等训语。除了家谱等文字记录之外,旧时有的家族还在大宅堂厅等建筑物上镌铭与家训有关的楹联牌匾或诗文。如近代福清海口纪店一陈姓大家的三落厝中,在厅堂、屏风等处都镌刻有诸如“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入则笃行,出则友贤”和“入孝出悌”之类的训语。南安官桥清末蔡浅古民居中有许多刻于厅壁门柱等处的家训诗文,也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如“兄弟同居忍便安,莫因毫末起争端。眼前生子又兄弟,留与子孙作样看”;“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失却寸金还可买,失却光阴何处寻”;“不嫌迂阔不嫌烦,总要逢人化一番。多少古人忠孝事,且将因果当闲谈”等等。除了文字家训外,许多人家还在家中的厅堂屏风、眠床、橱柜等处刻画诸如《二十四孝图》等宣扬忠孝节义和扬善抑恶等传统伦理道德的图画,用以告诫子孙后代。 除此之外,在封建社会“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旧时福建各地传统家教和家规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宣扬读书育才和出仕成名,因此一些家族对子弟的教育培养十分重视。如福州云程林氏家族在其《林氏家乘?家范》中对子女的教育就有明确规定:“凡子孙之冠,须于十五岁以下,先令讲说经书,使略知为人子、为人臣、为人弟、成人之道,方许依礼举行,毋徒饰虚文,而不求实义。”在劝学方面则要求:“子孙四岁以上令观察祭礼学礼;七岁以上令入小学,讲《孝经》、《四书》,十五岁以上令入大学,习书史经传,必之孝悌忠信为主,期闻大道。其二十以上不通一经大义,业无所就者,令习理家事,练达世故,治农理财,专务一业,以为仰事俯育之资。”对于女子,甚至也要求“女子十岁以上,不得随母归宁,始就姆教学书算,诵说《孝经》、《烈女传》、《小学》”。永泰同安乡同安村张姓人家大厝的堂屋两厢,则悬挂着用木匾镌刻的十六块家训碑,其上载有旧时传统劝学的内容,以教导子弟勤奋读书。这些家规家法对于旧时代的家庭成员起着很大的影响和引导作用。 民国前后,一些旧式家庭往往还保留传统礼制遗留下来的一些东西,如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婚姻包办等。在长辈和晚辈相处中,长辈往往处于教育、训斥和居高临下的地位,晚辈一般都要恭谦地接受长辈的教诲。在一些家庭中,比较难以处理的往往是婆媳之间的关系。虽然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但在一些民间家庭中凶婆婆欺压小媳妇的现象却仍时有所闻。现在福建各地民间旧的家规家法的影响力在逐渐消失,随着现代文明之风的吹拂,旧时传统的男女授受不亲、男女有别等封建礼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冲击和涤荡。现代社会男女交往自由、婚姻自主等现象十分普遍和正常,一般家庭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或长幼之间往往也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尊重。与此同时,一些好的传统如尊老爱幼等习俗依然存在。 以条文形态存在的家规、家法,是一个家族的鲜明标志和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其涉及范围极广,人们的衣食住行,事无巨细,大都包括在内。既是全体家族成员的生活言行标准,也是家族权威的具体体现,起到了维护家族内部统治秩序的作用。而字里行间流露的正是凝固化了的家族风俗文化的气息。 在宋代,江西各地就已存在不少封建大家族。当时居于江州德安县的陈氏家族显赫一时。其家法始立于唐末,于南唐和宋初时渐趋完善,堪称旧时大家族同财共居所制定的家规家法的典范。我们可以看到那时候江西家族的家规、家法就已发展得比较成熟。 按照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首的记载,陈氏家法共有33条,分别就家族的领导成员及其职责、生产制度、婚姻教育、日常生活和物品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约,并且对违约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陈氏家族内部的管理者有四类:主事、库司、庄首和宅库人。主事及副主事是一家之长,管理定夺家族内外事物。库司定有两人,主要的职责是惩劝上下、管理庄宅田地、收集每家每户交纳的税粮,然后定期上缴国家。此外还掌管各庄的书契。家族成员的衣妆家用的供应、各庄租课的考核、外出人员所需物品的置办也都交由他们管理处置。说他们是家族大管家,一点也不过分。作为执掌大权的家族领导核心,任主事及库司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公正刚毅。年龄长幼、辈分高低与任职时间都没有限定,也就不存在嫡长子的继承关系,而是由族人公推产生的。一般这样推选出来担当重任的都是一族之中德高望重的人。接下来一级是庄首。庄首是被指派去管理家族田庄的人。在农业社会当中,田庄生产是家族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陈氏家族中通过设立正、副庄首来经营管理田庄族产。为了避免相互勾结、假公济私的嫌疑,家法中特地规定正副庄首的职务,不能“父子同处”,改为弟侄担任。庄首的工作受到库司的监督,“其出入市廛,买卖使钱,须具账目回,赴库司处算明。稍不遵命,责以常刑”,“每年收到谷斛,至岁晚须具各庄账目归家,以凭考课,并由库司检点”。这些描述表明他们要定时接受库司的检查,平时的账目出入也须有所交代。宅库人与庄首一样,是家族产业的实际经营者,负责酒酢、仓碓、园圃、门户和监收禾谷、桑柘、柴薪等诸多事务。这一职务也是由弟侄来充任,共有10人。与庄首相比,宅库人从事的是具体的行业管理。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陈氏家族成员过的是标准的男耕女织的农家生活。家法中规定年满15岁的男性成员就必须离家作农。回家(即自己的小家庭)要征得庄首的同意,并且给出了时限,使其不能随意地在外活动或在家休息。而女性成员的工作则是做饭、养蚕和织绸绢,整个家族的饭菜茶水由8名年轻媳妇负责,直到新媳妇进门后替代她们。其余的媳妇和未嫁的女儿养蚕、织绸绢。每年交纳的夏税丝绸绢,都是由库司分配至各庄上,由各庄妇女们完成的。这样分工协作,就基本解决了一大家族众多人口的生活资料的供需问题。 在婚姻和教育上,陈氏家规也有明确的说法。“立开勘司一人,掌卜勘男女婚姻之事,并排定男女第行第事”、“男年十八以上,则与卜勘新妇”、“女则候他家求问,亦属勘司酌当”。此时,婚姻已不是个人和小家庭的事,往往取决于家族的利益得失。婚嫁礼物用品规定了统一的品种和数量,费用则由家族支付,形成了家族包办的模式。这也是家族专制的表现之一。依照陈家家规,男子只能娶一房妻室,不得纳小妾、养婢女。这大大减少了因私房膨胀引发的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维护了整个家族的利益,使之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状态。 家族子弟幼时在院学中受启蒙教育,长大后出于参加科举考试的需要,族规规定可进入书堂进一步学习深造。所需的费用都由家族提供,主要来自于家族的田产收入。 关于日常生活和物品分配的家法,分饮食和服装两部分,有13条之多。如就餐时,男女有别,分列而坐。为了确保族中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和效率,安排15至40岁的男子先用餐,没有劳作之忧的家长和年迈的老者在后面慢慢吃。逢年过节,大家族的全体成员放下工作,在一起聚餐。平时,家族还每月发放一些食油、茶盐等用品给各房的老人和病人,有的还配有治疗食品。衣着方面,成年男子定期可领到春衣、葛衫、寒衣和头巾,女子则分得巾?针管等物品。男性年满15岁要裹头,家族统一发一副巾带;女性满14岁合髻,家族也统一配给一双钗。麻鞋是不分男女,每年都发的。由此看出,大部分家族成员的生活水平一般,家族财产被牢牢地掌握在以主事为首的家族管理层的手上,由他们进行统一支配。 “逐日随主事差使,执作农役。稍有不凛遵者,具名申上,取家长处分科断”,说的是家法中规定的成员义务。规定男性成员要服从于主事的调遣,从事农业劳动,如不遵从,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人们在进门或晨昏定省之时,巾衫裳带等衣物要整齐,否则被视为有违礼仪,违反了家法,要受惩处。对不遵守家法、不遵从家长之命的成员,杖责十五。酗酒、赌博、斗殴等行为也都是不允许的。“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廛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缺”之徒,受“剥落衣妆,杖二十下,归役三年”的责罚。 陈氏家法中还规定了要有一人学医,好为家族成员疗治疾病。为办理丧葬祈祷事务,设有祈祷用的巫室。家族的祖宗牌位则供奉于专建的祖道院中。 凭借着种种家法、家规,一个封建大家族得以团结,许多小家庭得以共同生活在一起。通过上述家法家规,我们对以往江西历史上出现的封建大家族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中存在的政治、经济、人事、习俗等各方面关系有所了解,依稀可见当年其生活面貌。 同样,在许多姓氏谱牒中也收录了家规、家训、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江西莲花县的上、砻两乡就分别以刘元卿写的《正俗十四条》和邓炎写的《家礼举要十条》作为行事标准。刘元卿制定的《正俗十四》条,主要是说:为人要重礼教,戒忿怒,明义利,崇俭约,尚和睦,念贫穷,端蒙养,禁搬戏,禁尚斗,禁佛事,禁墨哀,禁拖欠,禁纳叛。条文中大胆地提出不信佛、不敬神,要抛弃神佛信仰;在婚丧大事上,注重傧赞;结婚则反对以往动辄“论聘礼,厚索食“的陋习,丧祭的时候“须以哀痛恻恒为本”,简单从事。邓炎的《家礼举要十条》更是简洁明了:“一存心,二修身,三敬祖,四孝父母,五和宗族,六慎交游,七维风俗,八敦手足,九正家室,十务耕读。”含义和用心一望而知。二者与陈氏家法相比,要简约得多,也反映出家族大小的悬殊。大家族事务繁多,因而家规家法的条目相对更加具体,也就更多一些,以方便管理。但不论是大家族,还是小家族,其家规家法中都对家族成员的言行道德提出了要求,禁止不孝、不友、不忠、不义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地维护家族、宗族的权利,一旦违反了家规族法,就要依“法”(家法、族法)治罪。弋阳县圭峰舒家港就有“下沉篮”的族法。民国十二年(1923年),该村有一个虐待老父老母的年轻人,残忍地将他父亲的眼睛打瞎、手打断,引起村族中人们的公愤。在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就动用了族法中最严酷的“下沉篮”来惩罚他。由族长和当事人的舅父出面,把他塞进用竹子编织、可容纳一人的长笼子里,捆上了石头,沉入水中。直到他淹死后,才被拖上岸来草草埋掉。 乐安流坑民居匾额(余悦摄) 总的看来,江西这些家族制定的家法家规就其本质而言,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集中体现着封建家族中的等级统治与伦理道德规范两大基本内容,反映出一定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小家庭经济日益发展的冲击下,有一部分家规家法因为不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而被修改,但家族中家长的地位仍是至高无上、受到肯定的。而家法中对族人基本道德素养的要求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旧以礼法为核心。这种状态直到1949年以后新的社会制度建立后才被打破。随着家族的逐渐瓦解,家规家法也失去其往昔的效力,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的政令法规。至今,在江西部分地区,当政府法规与家族族规发生冲突时,人们还是习惯于以后者来评判是非。1989年,三江村的一名堂中房的青年偷了邻里600多元钱,后被抓获。村委把案子通报了县公安局,却受到村中老者的责难。他们认为祖先立下规矩,“家丑不外扬”。村委这么做,是对其不尊;而且家丑属于家族内部事务,管理的职责在于家族,村委上告有越级的嫌疑,是蔑视家族的不恭之举;再有,村民多为同一家族的成员,相互之间情如兄弟,这样一有过失就以法律裁决,使得家庭离散,有悖于兄弟情义,又是不人道的。这些观念正是家族族规的狭隘性所在:只盯着本家族的局部利益看,照顾的是小集体的得失,考虑的仅限于本族人员的切身感受。许多外族的争端都是由此引发的。当然,家族家规注重对成员的德行、礼仪、风貌的教化,一切有伤风俗的行为,如乱伦、偷盗等等都严惩不贷。这方面,的确起到了良性的管治作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民风的淳朴。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