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制定的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敏感因素。党和国家除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组织了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深入16个省、区对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了普查,编写各少数民族的语言简志,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制、改进了文字,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机构、翻译机构;兴办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在各民族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了重视、尊重和文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