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41年10月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全文八条十七款。规定公安局是抗日民主政府维持社会治安的主管机关。省设公安总局,各主任区、专区、县均设公安局,区及市镇设公安特派员。任务是:(1)侦察破获破坏抗日民主根据地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建设的敌探汉奸;(2)肃清破坏抗日,破坏政权,破坏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3)发展锄奸组织,进行锄奸动员,推动锄奸运动,办理汉奸自首;(4)清查户口,检查交通,盘查来往敌占区之行人,防止奸细混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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