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共九条。1945年3月又由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修正为八条。条例规定,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公营企业及所有工作人员有贪污行为者一均依本条例处理。贪污论罪的范围:(1)买卖公共物品从中舞弊者;(2)?扣公家财物自肥者;(3)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4)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5)假借公家名义私收捐税或私募资产者;(6)勤索敲诈收受贿赂者。还规定了五条治罪条款。最高刑为贪污财物2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为贪污财物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追还财物。对自动坦白,声明悔改,并将所贪污之财物交出者,可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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