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41年9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共二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各地税收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不得另立名目征收。军需品、各种粮食、棉花、土布等必需品,一律不准出境,入境免征。第二章分则,规定具体的税收种类与税率,包括国家收入的田赋、盐税、矿务税、货物税、营业牌照印花税及地方收入的田房契税、牲畜屠宰税等七种。各种税收,以自办为原则,如需出包,须将出包的情形转报上级。凡出入口货物只收一道税。凡延税、漏税或匿价取巧者,一经查获,除补交应纳税款外,并按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金。税务人员有违犯下列各项之一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送司法机关按惩治贪污条例惩处:(1)私吞公款公物或接受外界贿赂及物品者;(2)借故敲诈勒索,对商民故意刁难及私扣商人财物者;(3)包庇运贩,从中渔利,或暗中舞弊因私废公者;(4)对违犯税章之商民不经一定手续滥罚或私罚者。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