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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的对罪犯执行死刑前应向皇帝五次奏报的制度。《新唐书·太宗纪》:“[贞观五年十二月诏]决死刑,京师五复奏,诸州三复奏,其日尚食毋进酒肉。”以决前一日、二日复奏,决日又三复奏,才执行死刑。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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