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牧业区的基层政权建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牧业区的基层政权建设青海省牧业区占全省总面积95%以上,是藏族聚居区,并有少量蒙古族。新中国成立前,牧区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历史沿用的部落、千百户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在牧区基层政权建设中,采取团结、利用、改造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方针和“由大到小、由上而下、由重点到普遍”建立民主联合政权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步骤。1952年,首先建立了玉树藏族自治州和同德、兴海、祁连、共和、海晏等自治县。1954年相继建立了海南、海北、黄南、果洛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至1955年7月,青海牧区共建立6个自治州、23个州属自治县和15个区级政权。随着州、县、区政权的建立,牧区基层政权组织也相继建立起来。到1956年,牧区6个自治州共建立区一级政权49个,乡(镇) 164个。牧区的基层政权,多数是在旧部落的、千百户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建区初期,在人员配备上,一般吸收进步头人参加。有些区是按照头人6、群众4的比例和头人正职、群众副职的原则配备的。这种做法符合中央“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重点救济贫苦牧民”的政策,起到了团结争取进步头人,逐步取消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的作用。区的政权机构一般由区长1人,副区长2~3人,委员9~21人组成。内设生产保畜、自卫治安、调解、文教、卫生等5个工作委员会,并配有秘书、公安特派员、民政、畜牧生产、文教、青年、妇女等人员10~16名。区长、副区长3人以上的区,实行政法、财经、文教卫生分工负责制。区政权机构在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发动群众,贯彻政策法令,领导牧业生产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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