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皇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开皇律分类:【传统文化】 隋代法典。开皇三年(583年)修定完成,故名。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令高颖、郑译、杨素、裴政等撰定新律,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隋书?裴政传》)。后又命苏威、牛弘等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终成是律。《开皇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共500条。它总结了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废除苛法严刑,规范刑罚种类,重订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共20个等级,并减轻流役与徒刑的年限,所谓“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即首创于《开皇律》;它还改《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与“八议”一并列入“名例”之中。《开皇律》在中国立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唐律即以之为蓝本而定。原文已失传。 隋朝律典。隋文帝开皇三年(581)修成,并颁布生效。该律改变前朝律典内容驳杂、体例不清的不足,简化律条为500条,确定新体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该律还将前朝法律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正式确定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废除一些罪名等。《开皇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一方面,继承前朝,尤其是汉律及北齐、北周律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为盛唐时期完备、先进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皇律》确定的新立法体例及新制度,多为唐朝法律所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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