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弃毁大祀神御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弃毁大祀神御物分类:【传统文化】 罪名。在古代“天地、宗庙神州为大祀” ( 《祠令》),神御物即皇帝供神使用的物品。唐律规定: 凡弃毁大祀神御物的,如皇帝的玉玺,所用的器物,以及帷帐几仗之类的东西,“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唐律疏议?杂律》卷二七)。宋代称为 “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处理上与唐律同 ( 《宋刑统?杂律》卷二七)。明律规定: 弃毁大祀神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即杖七十,徒一年半 ( 《明律集解附例?礼律?祭祀》卷十一)。清律中此罪处理上与明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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