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执法原情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执法原情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诉讼审判原则之一。依据具体情节,或考虑到特殊的伦常情理,变通法律条文的规定,审断案件。中国古代重宗法,讲亲情。司法官吏在审断案件时,如果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事涉伦理亲情,且认为依据律条规定定罪量刑明显不合适,或有悖情理,则可“原情”而变通处理。唐德宗年间,14岁的康买得为救父而杀死他人,按律应处死。刑部提出执法原情,将罪犯减刑处理。唐德宗表示同意,并发布敕令:“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意。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旧唐书?刑法志》)。”明洪武年间,民人犯罪,其子告状至刑部。按律,其子应坐越诉之罪。明太祖提出:“子讼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明史?刑法志》。”此类屈法申情的案例历朝均有。实际上,重宗法、讲亲情这一精神在古代立法时就已考虑。只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立法时未考虑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执法原情原则在总体上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执法原情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宗法亲情的基本风格。也使法律通过司法实践,与中国古代社会更加贴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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