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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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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明律

分类:【传统文化】

明代法典之总称,包括《大明律》、《明大诰》和《大明会典》等。《大明律》初成于洪武七年(1374),正式颁行于洪武三十年(1397),一部结构较前代不同之封建法典(参见“大明律”)。《明大诰》,明太祖效法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采辑官民过犯连续编制而成。凡4编236条,均由朱元璋亲自编定。其内容大多为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案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明史?刑法志》),以补律之不足。《大诰》内容较《大明律》更严酷,只行于朱元璋时代。《大明会典》,明英宗仿《唐六典》体例于正统年间始修,成书于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凡180卷。其后,武宗、世宗、神宗均重行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重修会典》。《会典》均载律令和事例,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活动之行政法典。明代“重典治国”,故刑罚极为严酷。《大明律》常以“例”断案,“例”作为判案根据,甚至“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参见“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法典有:①《大明律》。经三次修改,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后修订完成。以唐律为楷模,吸收明初统治经验而制定。分7篇,30卷,460条。包括名例律1卷47条;吏律(分为职制、公式)2卷33条;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7卷95条;礼律(分为祭祀、仪制)2卷26条;兵律(分为卫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5卷75条;刑律(分为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11卷171条;工律(分为营造、河防)2卷13条。除律以外,明代继续保持判例断案的传统,以补充法律之不足。②《问刑条例》。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年)编纂。共385条。③《明条法事类纂》。弘治以前明法令的类纂。④《明会典》。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徐溥等奉敕始修,十五年(1502年)完成。正德、嘉靖、万历时曾补修或重修。规定了各行政机构的职掌,为明代主要行政法典。⑤《明大诰》。太祖朱元璋亲自编订的特种刑法典。共4篇,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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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