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母系氏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母系氏族分类:【文化精萃】 又称母权制氏族。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至新石器时代达到全盛。由于族群的缘故,当时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又加之女子在采集经济照管家务和抚育子女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世系的确定只能依母分,财产的继承也归母系氏族。妇女在氏族中享有崇高的威望,氏族的首领一般是由德高望重的母长老担任,负责管理本氏族的事务。 母系继嗣、母系继承,招赘婚以及从妻、从母居,是阿美、卑南两族母系氏族制度的共同特点;但二者之间、甚至阿美族内部不同的地方群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阿美族的中部与南部地方群中,较为完整地保存着母系氏族制度。 他们称母系氏族为raruma an,约有50多个。这些母系氏族名号,多数是其祖先的名号或与旧部落的地望有关;也有的氏族名号可知其原始字义,如patsilar为太阳,rara us为石柱,tsiwilian为水蛭之义,但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图腾神话。此外,氏族的超部落性质是一个显著的特点。中、南部的每一个母系氏族都分布得很广,有的氏族分布在五六个甚至更多的部落之中。如上列patsilar、tsiwilian与rara us三个氏族,就分别分布在30个以上的部落;还有15个氏族分布在10个以上的部落。同时,一个部落可由若干个氏族组成,如马太安、都峦与马兰三部落,就分别由6个、7个或11个母系氏族所组成。 ② 这些分散在若干部落的同一母系氏族的成员,仍然保持着氏族外婚的原则。彼此之间的联系,通常借特殊的食物禁忌、特有仪式及独特的丧仪与其他氏族相区别。 ③ 氏族的活动被限制在亲族组织的范围之内。至于部落的社会、政治与军事活动,由于年龄组织与会所制度的发达,即使在母系氏族组织内,妇女也不是领导者。在北部阿美人中,有氏族司祭权制度。他们共有十一二种祭仪。每一种祭仪由同一母系氏族的几个有历史渊源的宗族的族舅担任。 秀姑峦阿美人的kakita an家是敌灵祭与狩猎祭的司祭,常兼任部落的最高首长权。马太安的部落首长权由农业祭之司祭兼摄。 ④ 这说明司祭还兼任母系氏族乃至部落的首长权。但担任司祭的是族舅而不是母亲。其传承“都是男性经由母系承袭的” ⑤ ――由舅舅传给外甥而不是父亲传给儿子。母亲只是大家族的财产管理者与食物分配者。这可以说是阿美族母系氏族社会的一大特色。 阿美族母系氏族之上,曾有过胞族组织,如南部群的kakaosa 。但因年代久远而衰微,已无资料可以说明。氏族之下为母系宗族,称tatapa a (北部群称raruma an,与南部群的氏族名称相同)。宗家称tapa no rumah,若干分家称rumah。宗族无姓氏,以宗家之女性家长之名来称呼。家长更易时,其宗族名称也随之改变。北部群,以司祭之名来称呼宗族。在秀姑峦群的太巴?与马太安两部落,各有一个最高的大司祭,太巴 另有六个小司祭,马太安只有两个小司祭。但均以大司祭所监守的祖灵屋kakita an no rumah为共同的祖庙。这一祖灵屋制度在别的亚群都没有,可能是较古老的制度。宗族采取直系承继法则,每一宗家以与最早的始祖的直系裔孙关系远近而分为三级。如kakaosan宗族的第一级宗家称sakaka an no kakita an,第二级称kakita an,第三级称pitoro ol。第四级则为平民pakatasaja。 ① 也就是说,宗族的继承权,只在女系的祖母、母、孙女三代之间传递。第四代就没有继承宗族族长的权利了。不过,按照阿美族的习惯法,次女以下,由于人口的繁衍,在分家之后,可以以自己为中心建立起新的宗族。 阿美族的母系宗族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一是母系继嗣法则,第二是傍系血亲法则。他们在推算亲属关系时,不是一种男女平等的双系血亲法则,母系主义始终是第一指导法则。如父族只是指父之母族,而不是父之父族;舅族指舅父与舅母所生女系之后嗣群。可见,母系的亲族系统是最基本的关系系统。 ② 另一方面,阿美族的男子,虽然行入赘婚,婚后从妻居,但死后必埋骨于母家。母族与父族始终是两个亲族群体而不至于交叉在一起,更使阿美人的母系单系原则得到加强。 ③ 阿美族母系氏族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婚姻、饮宴、馈赠与审判诸方面。复仇、共同劳作等功能,则让位给年龄组织了。 北部阿美族民众中属于杀人、伤害、奸淫、谣言等案件,各种有关财产的纠纷,通常向亲族组织控告,即由被伤害者的氏族代表向加害者的氏族交涉,并由双方的亲族组成审判团体,议处责罚办法。如系奸淫罪,则由当事人的亲族组成审判团体议处。其他如犯僭越、犯上、贪污等罪行,则由年龄组织处理。 ④ 阿美族的氏族,一般说来是外婚单位,也有的氏族因其来源不同而成为内婚单位。但各氏族间均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和近亲禁婚法则。不过,各地方群间的禁婚范围不一,最大的范围可以推算到自己的上七代祖宗和第五从兄弟姐妹之间。但秀姑峦阿美人主张扩大到十代,南势与卑南阿美人都主张五代。 ⑤ 马太安的阿美人近亲禁婚团体以第六世祖妣所出,傍系算到第五从表兄弟姐妹的女系亲属为止。 ⑥ 只有包含第二傍系的双系近亲血族才是绝对禁婚的范围。 ⑦ 一般说来,馈赠、饮宴的范围比近亲血族的范围要大;母系的范围常常比父系(父之母族)的范围大。如马太安阿美人的禁婚范围在父系亲属中只到第三从表兄弟。禁婚范围再加上祖父族、舅父族、姻亲才构成参加丧葬庆典、禳祓祭仪与慰问馈赠以及共负罪责和血仇责任的亲族功能团体。 ⑧ 卑南族的母系氏族与阿美族的母系氏族相比较,二者的母系继嗣法则、年龄组织与会所制度和部落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文化特质属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其一:母系氏族名号得自家宅或宅地名,或承袭祖宅名为氏族名。氏族以下为宗族,“逐渐形成发生式继续分枝的单位系统”。 ① 其二:祖庙制度。每一个氏族samawan都有一个祖灵屋或祖庙称karama an。 karuma an原义是“本来的家”,“真正的家”或“旧家”,指供祀祖灵的小屋 ② ,是祭仪中心。军事政治中心在会所。其三,有少数的特权领袖氏族。卑南族卑南部落的南、北两个胞族各有三个领袖氏族,每一氏族均建有祖庙与会所: 南、北两胞族内的三个领袖氏族间的权力分配并不是平均的。南部以rara 氏族为胞族领袖,北部以pasara al氏族为领袖。后来,其余的氏族衰落了,连会所也分别合并到rara 氏族的karunu 与pasara al氏族的patapa 会所中了。到了日据初期,rara 氏族出身的kurarao首长,已取得了卑南部落的领袖权,但全部落仍以patapa 为部落会所。权力转移的原因,主要由于rara 氏族人口增长较快,是“人口竞争的结果”。 ④ 卑南部落每一母系氏族之下有若干亚氏族sajamuna ,如pasara al氏族有9个亚氏族,rara 氏族有13个亚氏族等。这些亚氏族是真正的外婚单位,基层自治单位;共同帮助工作,共守禁忌,共负法律责任,互相馈赠的共同关系功能单位。这一切活动,都是在每一亚氏族族长的领导下实施的。 ⑤ 一定意义上说,亲族组织的功能属于亚氏族,而氏族的功能只是在社会方面。正因为如此,卑南族的另一重要部落知本社,只有18个母系氏亚氏族sajamuna ,各自构成一个外婚与功能的单位,而氏族samawan(或称samaumawag)只有其名,事实上已无人能清楚地指出哪几个亚氏族属于哪一个氏族了。 ⑥ 氏族的祭祀、政治、军事等社会功能完全由两个胞族来行使。 卑南族的亲族组织是以血亲型认亲法则为基础并受长女继承的影响。其特点是父母双方的亲属完全相等,子的后裔与女的所出也完全相等。但在第一等亲属(夫妻、子女、父母与兄弟等)的范围内,女性的地位较为优越;超出这个范围,男女两性在亲属地位上是相等的。 ⑦ 一般认为:在第三堂表兄弟姐妹以内是“近亲”,到第六堂表则为亲属关系的界线。 ① 在居处法则上,因受长女继承的影响,长女承家招夫,实行从母从妻居;但部落领袖没有从妻居住的 ② ,他们行嫁娶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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