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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流刑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流刑

分类:【传统文化】

亦曰“放”,或曰“徙”、“徙边”。古代刑罚之一。放逐犯人到边远之地服劳役。夏代以前,已有流刑。《尚书?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笙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三代以降,流刑只放逐于边地,并无劳役。自隋代起,流刑正式列为五刑之一,并按地点远近分等戴枷劳作。如隋代分1000里、1500里、2000里3等;唐代流刑则分2000里,2500里、3000里3等,戴钳枷劳作一年等。

古代将犯人遣送边远地区充军或服劳役,非特诏不得回乡的一种刑罚。为五刑之一。上古时只遣送不服役。流刑起源很早,《尚书?舜典》中即有记载。商、周称“放”,秦称“迁”,汉及魏晋称“徙”或“徙边”。严格意义上的流刑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始将流刑列为五刑之一,是轻于死刑重于徒刑的刑种。北周流刑已有远近之分,将距皇畿2,500里至4,500里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差,确定流刑的远近,同时还对处以流刑的犯人加施鞭刑。隋代因袭南北朝流刑,分为三等,1,000里服苦役2年;1,500里服苦役2年半;2,000里服苦役3年。唐代流刑分2,000里,2,500里和3,000里三种,无附加刑,一般流刑皆服劳役1年。“加役流”等五流的最高服役期为3年。唐律规定,流刑可以赎刑,2,000里以铜80斤赎之,以后每等加10斤,3,000里为100斤。宋代定流刑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和加役流四种。建隆四年(963年)创折杖制后,流刑可按流刑远近决脊杖17至20不等,配役1年,并于犯人额头或两颊刺字,称“刺配”。加役流则须决脊杖20,并服役3年。流刑除死罪犯人外,一般并不远配。明代将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的“充军”制度化,流刑便成为常设而不用的刑种。自唐至清,犯流罪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之者,听便。罪人服役期满后,或归入当地户口,或还归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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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