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清律分类:【传统文化】 清代法典的总称。包括《大清律例》、《清会典》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大清律例》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严密、周详的封建法典。《清会典》仿《明会典》,由《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等屡经续修而成,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大清会典则例》(即《乾隆会典则例》)、《嘉庆会典事例》和《光绪会典事例》,体例均与会典同,为会典的补充法,有《回律》、《蒙古律》、《苗例》、《番律》和《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又称番例条款》)。清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以例代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有除贱为良及雇工的规定,使劳动者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维护满族优越地位,保持民族压迫;建立九卿会审制度,由中央审理重案;理藩院专设理刑司审判少数民族罪犯,保证法令、政令统一。 清代法令的总称。主要有:①《大清律集解附例》。清初,法律简陋,曾“准依明律治罪”。顺治四年(1647年)根据明律,参酌满汉条例制定此法典。康熙、雍正时有所修订。②《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乾隆时在对《大清律集解附例》进行总修的基础上,于乾隆五年(1740年)修定颁行。篇目与明律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30门,436条,有附例1409条。律、例并行,是清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亦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③《清会典》。为总结国家行政管理的经验,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时始,依照《明会典》制定而成。后多次修订。有《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和《光绪会典》。至光绪时,正文已多达100卷,事例1220卷。《清会典》总结了封建国家在行政制度方面的统治经验,是较完整的行政法典。④《大清现行刑律》。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颁行。由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律例》及西方国家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礼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等30门,律文389条,附例1327条。另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⑤《大清新刑律》。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颁布。沈家本和日本人冈田朝太郎仿照西方国家刑法起草。分总则(17章)、分则(36章),共53章411条,另附暂时章程5条。清政府准备在立宪后起用,但不及实行,便告覆灭。⑥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有《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苗例》等。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