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秦桧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秦桧分类:【传统文化】 南宋主和派代表人物。字会之,江宁(今南京)人。政和进士。北宋末历殿中侍御史、御史中丞等职。靖康二年(1127)为金兵所俘,成为金太宗弟挞懒的亲信,在南下金军中参议军事。其后挞懒遣归,诈称脱险亡归,高宗任为礼部尚书,次年为相,因党同伐异被罢免,出知温州,绍兴府。绍兴八年(1138)复相,力主投降,迫害抗金名将岳飞,贬逐张浚、胡铨、赵鼎等人。在其执政19年中,坚持向金人纳币称臣,排斥、迫害抗金将士几尽。死后封申王。宁宗时追削封爵,改谥“谬丑”。为人民所唾骂。 南宋奸臣。字会之。宋江宁(今江苏南京)人。政和五年(1115)进士。后又中词学兼茂科。靖康间累官至御史中丞建炎初年拜礼部尚书。绍兴元年(1131),除参知政事,旋拜相。次年,因专主和议被劾,罢相。越八年,复为相。绍兴二十五年(1155)卒,年六十六。赠申王,谥忠献。宋宁宗时,追夺王爵,改谥谬丑,又曰谬狠。秦桧掌管权柄十余年,对外力主和议,纳币称臣。有不附和议者悉加黜责,附已者则立与擢用。更杀岳飞等爱国名将,一时满朝忠臣良将,诛锄几尽。和议遂成。对内则严加统治,察事之卒。满布京城。又禁作私史,几兴大狱,更鼓励告发。一时顽钝谀佞之小人,率为桧用,争以诬陷善类为功。观其一生,实为误国之奸臣,民族之败类。所撰有《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五十四卷,今不存。其史实具见《宋史》卷四七三、《宋史新编》卷一八七、《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等。 字会之。北宋江宁 (今江苏南京) 人。政和进士。北宋末历任左司谏、御史中丞。靖康二年 (1127) 被俘到北方,成为金太宗弟完颜昌的亲信。建炎四年 (1130) 随金军攻楚州 (今江苏淮安),被完颜昌纵归,诈称杀死监守金兵,夺船逃回。绍兴元年 (1131) 任参知政事,旋拜相,次年因专主和议被劾而罢,八年再拜相。“桧两据相位,凡十九年,劫制君父,包藏祸心,倡和误国, 忘雠 伦” 收韩世忠、 岳飞、 张俊三大将兵权,以 “莫须有” 罪名杀害岳飞,与高宗共同主持议和投降活动,向金纳币称臣,订立 “绍兴和议”。历封秦、魏两国公,控制台谏、屡兴大狱,深受高宗宠信,卒赠申王,谥忠献。开禧二年 (1206)夺爵,改谥谬丑。 南宋权相。字会之,江宁(今江苏南京)人。政和五年(1115)进士及第,累迁御史中丞。靖康之变时,他曾主张抗金,反对割地议和;还带头向金帅进状,反对立张邦昌,主张另立宋朝宗室为帝。被掳北去,旋即降敌。建炎四年(1130),被纵南归,颇得宋高宗信用,官至宰相,旋即提出“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主张南北议和,成为其此后一切行动的纲领。绍兴七年(1137),任枢密使;八年,再相。绍兴十年,抗金形势蓬勃发展,他在高宗支持下,解除岳飞、韩世忠、张俊三大将兵权,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使抗金形势急转直下,错过了收复中原的大好时机。他与高宗共主议和活动,订立了“绍兴和议”,奠定了此后南北对峙的政治格局。 秦桧先后贬逐张浚、赵鼎等,独相17年。为巩固相位,打击政敌,他长期控制台谏和执政,不择手段地结交皇亲、国戚、内侍等,在政治上实行清洗与高压政策,不择手段地地贬斥主张抗金的官员,压制抗金舆论,确保其卖国投降政策与高宗苟安江左思想得以贯彻。他制造党祸,凡稍有关涉或视为异己者,即指为某党,加以“讪谤朝政”、“动摇国事”、“怨诽大臣”等罪名予以打击,轻则罢官,重则流贬远方,致使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者,不可胜记。 秦桧大兴文字狱,下令禁止民间有损于己的私史著作;同时篡改官史,销毁对己不利的记载;还奖励为和议歌功颂德的诗文。他迎合宋高宗与当时士人的好尚,反对王安石的新学,指斥王安石为“浮伪之徒”,其学说是“违道以驱利”的伪学;同时大力提倡洛学,认为周、程理学才是儒学正宗;并援引有声望的学者,以收揽人心,以至赵鼎也一度称赞他“学术渊博,廉政守道,士之冠冕”。秦桧两居相位,结纳死党,控制朝政,投降卖国,所形成的政治格局与风气,对其后南宋史的走向颇有影响。而他的姓名在后代也已成为汉奸、卖国贼的代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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