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罪犯习艺所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罪犯习艺所办法分类:【地域文化】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山东巡抚胡廷干奏请刑部议准,行令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罪犯习艺所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山东十府三直隶州各设工艺所安插本省遣军流徙各犯;(2)开办需银15,000两,常年经费需20,000两,再不足由济南等十府首县代为措垫;(3)工所房屋从闲置仓厂、庙宇修葺合用;(4)各犯学习编织竹器、条筐、布带、毛巾、草席、帽辫等工艺。成品按市价出售,收回成本,酌给各犯余利,并奖勤罚懒;(5)工所设专管官、司事、书吏各1名,管理罪犯并银钱、料物、口粮、公牍等,雇匠人1名传授工艺,更夫8名轮流守夜;(6)工所人犯工作年限既满,准在释放之列者,由专管官报州县转府道司报院核明,取保省释,其积存钱物如数发还,死者归其亲属,无亲属者归公,不准司事侵占,违者究处。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