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羁縻州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羁縻州县分类:【传统文化】 宋代在西南少数民族聚集边地所设置的只包含少数民族部族的区域单位。亦称“归明州”、“溪峒州”,或作“羁縻州峒”。所谓羁縻,即在这些地区不用中原汉族地区的统治办法,而用较为宽松的方式进行遥控、安抚。宋承袭唐制,并进一步发展了这种在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把血族组织和区域关系融为一体的地方单位建制。首先,基本依其氏族部落所在的疆土情况,“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因无定制,这种划分很是紊乱,有不满千户或百户的氏族聚落便称“州”的,有的甚至徒具空名,所以宋代此类州、县、峒的数目不少,一个边境行政州常常要领本州境内或附近的十余或数十甚至上百个羁縻州县。例如南宋初年,“广西经略安抚使吕愿中谕降诸蛮三十一种,得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寨四十,峒一百七十九,及一镇、三十二团,皆为羁縻州县”。对羁縻州县一般任命原酋长为知州、刺史或知县、知峒,赐以印章,职位世袭,并允许其按原来的统治方式镇领一方。同时,朝廷也尊重其原有的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土地经济制度和等级法律习惯等,使这些地区仍能保持其原有的社会结构。朝廷在赋税上一般也给予优待,或仅仅象征性地征收所谓“身丁米”,还常常支犒给银、茶、盐诸物以示安抚,有的地区要编籍和征调一些峒丁组织军队,以备缓急之用。彼此关系主要以朝贡和封赐活动为联络纽带。对各族间互相仇杀、争斗,朝廷一般不介入;出为寇盗者,朝廷也常予宽贷。唯出现大规模的反叛或反抗斗争时,朝廷才派军队镇压。宋廷制定的适用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黔州见行蛮人条例》,不但判罪比宋律轻,而且考虑到其习惯法,并以五刑立定赎钱数而量减数目。地方官吏和周围汉人如擅自失当处理蕃汉关系,朝廷都予严惩,以竭力维持和平安定的现状。在羁縻州县外围地区或建置一些镇、寨监临之,以防不测。宋朝对少数民族的这一统治方式,对其野蛮落后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虽不能起积极开拓和促进的作用,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维护社会安定、发展各族睦邻友好关系及双方经济文化交流尚有一定意义。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