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茶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茶税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政府征收的茶叶产销税。亦称“茶课”。茶税始征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最初,政府于所有产茶州县,设官抽税,税率为1/10。当年就得税钱40万缗。此后,茶税渐增。自唐文宗(827―840)起,始设置榷茶使,实行茶叶专买专卖,即榷茶制度。茶税逐渐成为政府一项仅次于盐税的重要财政收入。北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始实行“茶引法”,即茶商先纳钱于榷货务,领得相应之茶引,然后持引至指定地买茶贩卖。若出境,又得给券以为证明。官收买茶时,其价轻,出则重估,获利甚多。其后元、明、清3代亦行茶引之法。明代茶引由官给产茶的府、州、县,凡商人买茶者,赴官具告数目,纳钱给引,许出境货卖,每引茶100斤,纳铜钱1000文。凡伪造茶引,无引私贩茶叶或引与茶不符者,均受惩处。清代的茶引则是由户部颁发与地方官,地方官卖引与茶商,茶商赴产茶地购茶运销各地。每引运茶100斤,每1000斤准带附茶140斤以充中途消耗。若无茶引或搬运超定额者,以私茶论处,照私盐例治罪。其税率初为每斤纳银4丝9忽。后增至1厘2毫5丝。此外各地还有附加杂税,如江西的茶捐,浙江的盈余银等。 唐以后历代对茶叶征收的产销税。唐以前对茶不征税。唐建中三年(782年),开征茶、漆、竹、木之税,各取其值十分之一,以为常平本钱,但不久对茶停征。贞元三年(793年)开征单一税种的茶税,在产茶地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将茶分为三等,什而税一。宋代茶法变化较多。至崇宁元年(1102年),实行“茶引法”,商人交纳茶款和茶税领引,凭引卖茶。元、明、清均沿用此法。北洋政府时,茶有征税、杂捐、厘金和出口税等项。1931年,国民党政府免征出口税并裁去茶厘,但各省仍以其他名目征收。1942年,定茶为专卖物品,未实行专卖前征收茶类统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茶叶成为货物税直至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茶叶属产品税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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