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诏分类:【传统文化】 帝王给各级官吏或全国之命令、文书。周代,天子及诸侯皆用“令”,“诏”,本为上对下之告辞。秦代改“令”为“诏”而成为帝王文书命令之专用名称,后代沿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曾规定“命为制,令为诏”。秦代以后,“令”多为皇太后及太子所用。三国时代帝王仍有用令者。皇太后和皇后在皇帝死后,而即位太子又未登基之时,也可发布诏令,如《昭明文选》有任?作《宣德皇后令》。“旨”,本指上级及尊长、同辈之命令、意见,自唐代起,为帝王所专用。“谕”本为告晓义,多用于上对下;明、清时代,特指皇帝之诏令。 ①古代皇帝的命令称“诏”。始于秦。《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议:“臣等昧死上尊号:王曰‘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曰‘朕’”。蔡邕《独断?上》:“汉天子正号曰皇帝,其言曰制诏,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又:“诏书者,诏告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某,如故事。’是谓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诏一般又可泛指皇帝的书面或口头的各种命令。《唐会要》卷五十四:“旧制,册书诏敕,总名曰诏。”②皇太后、皇后、太上皇的命令也可称“诏”。《汉书?霍光传》:“昌邑王淫乱,霍光与群臣连名奏王。……皇太后诏曰:可。” 朝廷命令体文书。凡举行朝廷内外大事,赐待制(侍从官)、大卿监、中大夫、观察使等五品官以上,颁奖谕、诫谕、抚谕等,用诏书。其文体或用四六句,或用散文,由学士院翰林学士草拟。其格式如:“敕门下: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玉海》卷二?二)。诏书类型各不相同,如《每日殿前视事诏》、《诫敕文武官立班不得违慢诏》、《改用七日为七夕诏》、《幸扬州诏》、《改官制诏》、《修五代史诏》、《赐门下诏》、《范百禄免翰林学士不允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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