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京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京察明代制定的考核京官的制度。清代沿用。明代6年1次,清代改为3年。《明史·选举志三》: “考察之法,京官6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 《清史稿·选举志》: “3载考绩之法,仿自唐、虞。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计,吏部考功司掌之。京察以子卯午酉岁,部院司员由长官考核,校以4格,悬 ‘才、守、政、年’ 为鹄。分称职、勤职、供职3等。列1等者,加级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纠以6法,不谨、罢软者革职,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注考送部。自翰、詹、科、道外,依次过堂。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四、五品由王、大臣分别等第,具奏引见取上裁。” 京察明清考察京官的制度。明弘治十七年(1504)定,两京五品以下官吏六年考察一次,于巳、亥年进行。届时,四品以上官具疏自陈,皇帝定其去留。五品以下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然后具册奏请。被察官员的处分有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调用,贪酷者削为民。清制,三年一次,三品京堂以上由吏部开列事实,具题请旨裁定。四、五品官由特简大臣会核,分别等第,具奏引见。其余各官分别由部门长官考察。京察标准为四格:一守(有清、有谨、有平),二才(有长、有平),三政(有勤、有平),四年(有青、有壮、有健)。根据四格,分定等第:一等为称职,二等为勤职,三等为供职。列一等者加级,若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不合格者按六法(一不谨,二疲软无为,三浮躁,四才力不及,五年老,六有疾)予以参劾处分:不谨、疲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贪酷者特参,不入六法。 京察清代官吏考核规定之一。始于顺治八年(1651)。考核对象为满汉在京任职的京官。六年一次。考核标准为 “四格” 与 “八法” (乾隆初改为六法)。三品以上的官员,自陈功过,由皇帝评优劣,定奖惩; 四品以下者,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议奏。康熙六年(1667)罢京察,专行考满之法。雍正三年(1725),恢复京察,改为三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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