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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民检察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人民检察院renmin jianchayuan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为现名。1975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重建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❸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批准逮捕、检察(包括侦查)和提起公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

我国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随着我国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发展而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2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省、县裁判部设检察员。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设置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1946年10月颁布了《东北各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组织和活动都作了规定。1949年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领导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职权、活动原则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此后,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人民检察院。1975年人民检察院被撤销,其职权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设立。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它们分别独立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干人。还设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关系,曾几经改变。1949年9月后,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由于当时处于建国初期,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因此未真正实行。1951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级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1978年和1982年的宪法及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改变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5)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 (6)对于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审判监督; (7)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违法实行监督; (8)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此外,还依照法律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4)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5)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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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0: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