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它是在我国历史上民间排难解纷的传统基础上,加以改造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发端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的工农运动中的“仲裁部”、“公断处”,确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基层工农民主政权的组织条例中,到抗日战争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并取得丰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人民调解制度在全国加以推广,于1954年3月22日由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到1989年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由国务院重新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7条,同年6月17日公布施行。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委员除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节录;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七号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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