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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代理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代理

依法或依委任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活动,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须对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按产生的方式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职务代理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在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为商品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参见“委托”。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里,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相对人)。其中所谓代理权限,即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是指一个人可以代他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使这种行为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格。代理人只能在其既定的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否则代理人要承担因超越代理权限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❶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利益出发。代理人如果从自己利益出发,利用代理行为谋取私利,则为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 还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❷行使代理权,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代理人为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担负代理职责时必须小心审慎、周到、稳妥地行事。《民法通则》 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已终止时所为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虽然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然而由于行为人的该行为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因此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不可能归属于他人,他人也不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中,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但是,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对于无权代理,只要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者默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还特别强调: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实践中,凡是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不许代理,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履行演出合同等。
在我国,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称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最常见、适用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而代理人只能在被授权的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 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此外,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 (如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❶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❷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❸代理人死亡;
❹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❺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这是一种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作出的关于具有特殊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 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
(3) 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于应受监护而未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由有监护指定权的单位为其指定监护人,即指定代理人。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❶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❷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❹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❺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Agency

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意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货主或生产厂商)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向第三者招揽生意、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事宜。双方属委托和被委托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在代理制度下,销售代理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买卖关系,故销售代理商不垫资金(通常是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不担风险、不负盈亏,只获取佣金,一般也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销售代理人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普通代理。在国际业务中,诸如销售、采购、金融、运输、保险、广告、法律、诉讼、财产管理等,都广泛采用代理制度。在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往往委派代理人去开拓市场、组织销售渠道、进行售后服务、传播信息以扩大出口。代理人有积极推销代理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利用代理人在市场上的地位、销售渠道及其专业知识,可避免因设立分支机构带来的人员、财政负担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澳门在经济上对外依赖很大,代理业务广为流行,例如船务代理行就很活跃,对澳门进出口贸易起到很大作用。

代理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第二,这种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或者是否接受这种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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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