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3.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3.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1962年9月27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了试点一年有余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后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重申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各个公社规模确定后,长期不变。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 (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 (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由此可见,此草案是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上“定型” 的历史性文件。为充分发挥生产队的作用,对生产队如何开展工作,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❶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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