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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伍廷芳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52 伍廷芳1842—1922

近代法制改革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1874年赴英,入林肯律师学院,3年后取得大律师资格。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902年应召回国后,历任驻美大使、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时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7年后参加护法运动。他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曾参与主持清末修律。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时,协助孙中山制定法律、法令。其法律思想早期以改良主义为内容,主张司法独立、文明审判,收回治外法权。后渐转向支持民主共和制,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自由; 主张“一人犯罪,只可将本人科罪”,不得无故株连。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


048 伍廷芳1842—1922

清末民初外交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早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赴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回香港任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起入李鸿章幕府,协助办理洋务。1896年任驻美国、西政牙、秘鲁公使。1899年奉命与墨西哥签订《中墨通商条约》。1902年回国被清政府授以四品侯补京堂,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外交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07年出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武昌起义后拥护共和,与陈其美、张謇等在上海组织共和统一会。后任南方民军议和全权代表,参加南北议和。1916年出任段祺瑞政府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协助黎元洪免去段祺瑞职务。同年9月到广州与孙中山合作,任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部长。1920年冬孙中山恢复军政府,复任外交部长兼财政部长。在孙中山去桂林指挥北伐时,曾代行总统职务。1922年陈炯明叛乱,坚持与孙中山合作,通告各国驻广州领事严守中立。不久病逝于广州。


148 伍廷芳1842—1922

报刊创办人。字文爵,号秋庸,广东新会人。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和英国林肯法律学院。曾任香港高等审判庭翻译、律师、法官,清廷驻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国公使和会办商务大臣、外交部右侍郎等职。早在1858年他就与友人合作,在香港创办《中外新报》,该报一切营业权皆属华人,是中国人自己主办的第一份近代日报。戊戌前后,曾为上海《时务报》撰写《费城商务博物会记》等报刊通讯。辛亥革命后,在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护法军政府任职,对孙中山、柳亚子等人的办报活动,曾经给予支持。1922年在陈炯明发动的观音山事变中逝世。

伍廷芳1842—1922

清政府和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外交官员,我国近代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曾留学英国林肯律师学院,获大律师资格,后历任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公使、修订法律大臣、刑部右侍郎、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等职。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了清末法律修订工作,后协助孙中山制定了一系列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律。主张:1.改革专制政体,实行民主共和,平等自由以法律为限;2.按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3.反对“强同匹配”的婚姻制度,主张革除社会陋习;4.“罪止一身”,不得株连。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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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