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伤亡议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伤亡议恤清代对满洲八旗等旗人伤亡抚恤名目之一。乾隆四十六年 (1781) 以前,八旗官兵,伤分五等,伤亡期限40日至6个月。其后,伤分三等,正、余限各4至6个月。官员正、余限内身亡,祭葬银、恤银均按阵亡例发给。正、限身故,所荫世职,袭次完时,不授恩骑尉。余限身故,荫子弟1人任六品至八品官。兵丁正、限亡故,恤银与阵亡同;余限身亡,恤银30两至50两。参见 “阵亡议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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