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伦敦仲裁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伦敦仲裁院英国伦敦商会管辖的常设仲裁机构。1892成立。仲裁院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案件,也对法院转交的商事仲裁案件进行仲裁。仲裁院备有仲裁员名册,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另有约定,一般由该院从具有较高声望并愿意充当仲裁人的国际知名人士的仲裁人名册中加以指定。该院仲裁员的权力比较广泛,如案件涉及到外地市场价格时,仲裁员有权要求该地的商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物价证明书,并依此作为仲裁依据; 有权按自己对货物品质或损害赔偿的认定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要求专家证明,则毋需另行征询专家意见。按照过去的仲裁规则,英国法院对仲裁院控制严格,直到1979年修改了仲裁规则后,上述情况才有所改变。但英国的仲裁程序仍受法院的影响,如法院有权撤免行为失当或未以应有的敏捷进行仲裁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有权撤销仲裁协议,有权复审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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