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3.定期抚恤和复退军补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3.定期抚恤和复退军补助亦称“遗属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夫、妻、子女。牺牲人员家属抚恤金高于病故人员家属抚恤金,孤老的高于其他人。1985年,青海省对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对家居农村的烈士和牺牲人员家属每人每月发给35元,病故人员家属30元,孤老的每月增加5元。复员军人16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14元。居住牧区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对抚恤金调整为:烈士家属每人每月162元,牺牲人员家属152元,病故人员家属142元,西路红军老战士370元,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0元。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