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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侦查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侦查zhencha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它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其他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前要对检举、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即予立案侦查;在有犯罪现场的情况下,虽无检举、控告,也应立即前往勘查。侦查中,为了及时发现并获取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防止其逃跑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通缉、追捕等手段和紧急措施,以及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侦查

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措施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押扣物证和书证、鉴定、通缉等。


侦查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审查证据、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所进行的强制性的专门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而终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讯问、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和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为起诉、审判作好准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侦查分为侦查破案阶段和预审阶段。所谓侦查破案阶段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专门调查工作,收集和调取各种证据材料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诉讼阶段。所谓预审阶段,是指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对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已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某种强制措施的案件,通过讯问等专门调查工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已收集的证据和更加深入地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达到侦查终结条件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侦查中应遵循迅速及时、客观全面、遵守法制、保守侦查秘密的原则。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被怀疑有罪行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侦查活动,称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二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处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情况向证人进行查询并取得证词的侦查活动,称为询问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时适用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
所谓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侦查活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情况,不另用搜查证: 身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中应当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侦查活动,称为扣押物证、书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送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侦查机关或部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称为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 “四类案件” 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61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需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侦查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搜集、审核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查明犯罪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前的准备程序。在我国,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中间环节。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外,其余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凡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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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3: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