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借婚姻索取财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多种多样,程度也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第二,女方向男家索取财物,目的既是为女方父母补偿抚养费用,也是为新婚夫妇今后生活所用。第三,索取财物往往是以赠礼的形式出现,也有的是强行索要。应注意把男女双方的正当赠予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分开。前者是自愿的,不以赠予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是合法的,不在禁止之列。如果发生变故,可要求追还贵重赠予。后者是因惟恐不能成婚,被迫交付对方财物,属违法行为,如发生变故,原则上应如数退回。当前在我国农村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现象还比较普遍,处理这类婚姻纠纷,既要严守各项法规,又要顾及群众觉悟水平,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一般来说,因索取财物引起婚姻纠纷的,应责令行为人退还已索取的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悖。它不是依感情而是以财物的多少作为选择配偶的标准。这使一些青年男女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意中人,依从父母为自己择定对象,造成婚姻基础不良,由于索取的财物多是高档消费品,给一些青年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有的人为了满足女家过高的要求,东借西贷,以致债台高筑;有的人为还清彩礼债,搞歪门邪道,走上贪污盗窃的犯罪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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