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入务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入务宋代关于民事诉讼时间的法律规定。唐代已经有了将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限定在农闲季节的规定,《宋刑统》沿用并发展它的内容,规定每年十月一日以后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以前,允许官府受理民事诉讼的词状,并于三月三十日以前,审理裁决完毕,如果超越民诉的范围,在此日期以前未能结案的,须逐级上报闻奏,并且可随时提出诉讼,官府不受“务限”约束进行审理。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农业生产的需要。宋政权南迁后,江南地区气候温暖,春耕季节提前,所以绍兴二年(1132年)又规定:“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 ‘入务’,应诉田宅、婚姻、负债者毋受理。十月一日后为 ‘务开’。”诉讼时间较北宋缩短了两个月。该法令颁布后,因地方豪强之家倚仗权势,借务限规定,巧夺侵吞他人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高宗和孝宗年间两次申明,若属于豪强侵夺而兴词讼的案件,不受务限规定的限制,许官府受理和当事人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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