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依照选举法选举产生。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组成人员通过即可罢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届满二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若有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出现,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民代表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代表在任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1) 提案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参加对一切议案的讨论和表决,参加制定法律和选举国家领导人员; (2) 质询权。代表有权依法定程序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机关有答复的义务,以利于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实行监督; (3)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闭会期间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许可或批准,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4)获得福利权。代表执行职务期间,应得到国家适当的津贴和物质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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