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出,不得担任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其任期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职权是:❶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包括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2) 审查批准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3) 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 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5) 规定与决定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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