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告送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告送达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广播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于法定期间(在我国,受送达人居住在国内的,为3个月;居住在国外的,为6个月)内前来领取诉讼文书,法定期间届满,受送达人未领取的,视为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公告送达亦称“公示送达”。送达诉讼文件方法之一。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方法,告知受送达人于一定期限内领取应送达的诉讼文件。一般只限于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邮寄等其他方法无法将诉讼文件送交受送达人时采用。如果受送达人在告知期限内不领取诉讼文件,即视为诉讼文件依法送达。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文件,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告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住所、事务所及所在地不明,或者以挂号付邮也不能送达。或者因住所为法权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达时,用公示通告的方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刑事诉讼文件的送达,没有规定公告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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