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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又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1976年3月23日生效。基本上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 (1) 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和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及自由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及资源的权利。(2)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不分民族或社会阶级、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一律享有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3) 凡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非犯有最严重罪行,且系依照犯罪时有效的法律,不得判处死刑。(4) 对任何人不得施以不道德、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未经本人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5)人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逮捕或拘留。不得用非法程序剥夺自由。(6) 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7)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8) 人人都有思想、信仰宗教和迁徙的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9)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随意或非法侵扰。(10) 凡属公民,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无理限制。(11) 所有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给予的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阶级、财产或出生而受歧视。(12) 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审议缔约国为实现公约各项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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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