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诉“自诉”的对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对犯罪行为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被告人犯有应受刑事追究的罪行,因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度。如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联邦德国规定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在美国刑事诉讼中也实行检察官起诉制度,但联邦法院审查的重罪案件,还要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英国原则上任何公民对犯罪案件均可起诉,实际上绝大多数都由警察部门起诉,有些案件须先取得总检察长或检察官的批准,总检察长和检察官也负责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诉。在法国一律由检察官起诉,并移送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中国的人民检察院是法定公诉机关,独立行使公诉权。在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代表国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与“自诉”相对。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诉制度最早在14世纪出现于法国,它是由12世纪出现的“国王代理人”制度发展演变而来。许多国家为了弥补自诉不能有效追诉犯罪的弊端,纷纷仿效法国确立公诉制度。在有些国家公诉已成为追诉犯罪的惟一方式。在我国,清朝末年仿效日本确立了公诉制度。在民主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也实行公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即对公诉制度作了规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我国公诉制度不断完备。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公诉成为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除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外,都可适用公诉。公诉与自诉不同: (1)诉讼主体不同。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对犯罪进行追诉。自诉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个人对犯罪进行追诉。(2)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处于指控犯罪并负有法律监督的地位,被害人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自诉中,被害人居于原告人的地位。(3)适用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公诉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刑事案件的追诉,需采用侦查手段。自诉运用于只适用于被害人个人合法利益的案件的追诉,不需采用侦查手段。(4)提起诉讼的程序不同。公诉须以诉状提起。自诉以口头或书状提起均可。(5)解决案件的方法不同。公诉中,检察官不得与刑事被告人和解,须由法院作出判决。自诉中,诉讼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刑事被告人还依法可以提出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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