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5年3月 11 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13条。规定确定了禁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区域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个行政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规定生效后,在禁区内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另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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