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4.延长土地承包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4.延长土地承包期1994年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逐步开展了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工作,1995年底西宁、大通、海东地区的一些乡(镇)已完成了这项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更加快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到1998年底全省14个农业县已全部完成,其中大通、乐都、湟中、平安4个县,土地经营权证已发放到农户。其基本做法:❶因地制宜进行延包。大部分农户在原承包地的基础上重新续签合同,承包期直接延长30年不变。少数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在大多数农户无意见和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经过适当调整后,签定承包合同30年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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