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共同海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共同海损航海运输中为使船舶和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作出的,由船主、货主和托运各方共同分担的特殊物质损失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如为减轻负荷而抛弃部分船货、因搁浅而请拖船拖带支出费用等。历史悠久,起源于公元前9世纪腓尼基人的航海习惯。须根据一定规则进行理算。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理算规则是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则通常采用《北京理算规则》(全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单独海损”的对称。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此外,船舶在航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遭受损坏,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在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在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则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以及为了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支付的费用,也应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比例分摊。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也被中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公司所采用,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专门就共同海损作了法律规定。 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遇难,为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作出的物质牺牲和额外费用。如船舶在狂风大浪中为免于覆没危险而抛弃的船上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的牺牲; 再如当船上的货被抛后,船舶仍不能起浮,又使用拖轮拖曳,船舶才脱险,此时支付的报酬,称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因共同海损措施而获利益的 (船舶、货物、运费) 各方,根据各自的价值按比例分摊。分摊的责任可通过留置或诉讼来强制实现。共同海损不同于单独海损,后者是由于海上危险偶然引起的损失,最初落在谁头上就由谁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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